2006年9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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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乌喝酒喝出人命案一审下判
酒友未尽保护义务须赔钱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贾辉文

  本报讯  年仅20岁的义乌人罗某春节期间在与朋友聚会时,因饮酒过量而死,一起喝酒的人因此都当了被告(本报6月2日曾作报道)。8月29日,义乌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同饮者被判令承担一定的过失赔偿责任。
  今年2月6日,罗某等人应同事吴某的邀请到其家里参加聚会,朱某还自带了一瓶“人头马”。当晚吃晚饭的时候,吴某也拿出了自家酿制的米酒招待客人。罗某喝了一杯雪碧冲过的“人头马”后,又喝了两三杯米酒。后罗某在上厕所的时候摔倒在地,被人扶到座位不久即开始呕吐并倒地,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公安局尸检报告结论为“严重醉酒引起昏迷、呕吐致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”。
  罗某父母起诉当时一同与罗某喝酒的另7人,要求他们承担2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。
  义乌法院经审理认为,春节期间亲朋好友互相走访拜年是我国民间传统习俗,吴某作东请客聚餐喝酒,应邀者赴宴,并在喝酒时互相敬酒并无过错,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他人对死者罗某实施了强行劝酒、灌酒的不当行为。但是喝酒过量会造成人体损害甚至酒精中毒死亡,这是正常成年人所共知的,因此,饮酒人对自己和同饮的人都应给予相互关照。死者作为正常的成年人,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对自己的酒量、身体状况及后果应有自知之明,但其未注意,饮酒过量以致酿成悲剧,应当自负后果的主要责任,其他同饮者客观上构成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,但未尽到该义务,故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赔偿责任。
  义乌法院一审确定与罗某同饮的七被告承担20%的责任,即七被告一起赔偿3.5万余元,他们之间均摊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